2009年9月18日,河南省高院就出台了《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在全省推行调查令制度。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签发的用于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件。持调查令的律师具有和法院执行人员类似的强制调查权。
然而时隔8个月,调查令制度才在郑州市中原区法院首次得到使用。今年5月6日,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建打算前往山东济宁调查一名负债者的房产信息。临行前,他担心当地房管局不让查,便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
这张调查令也成为河南省推广该制度后开出的唯一一张调查令。
在许多发达国家,律师申请调查令是常事,为何河南省的律师申请调查令者如此之少呢?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的律师张少春认为,调查令有其积极的一面,但实际操作效果却不好。首先有些情况律师不需要调查令,只要持律师证就有权依法查阅,目前下发的调查令属于多此一举。比如律师去调查相关公司工商登记以及个人房产登记情况。其次,法院执行部门有义务去落实并强制执行自己法院已经生效的律师文书,也有义务自己去调查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何必要转嫁给当事人及律师呢?第三,对于银行等个别垄断行业或者强势政府部门,就算律师拿了“调查令”,对方仍然会拒绝配合,“调查令”就成了一纸空文。
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华则认为,虽然律师的取证权由来已久,但取证权没有制裁措施保障,因此调查令制度的核心是“令”,让调查令推广下去的关键在于制裁措施,即违反调查令的,按妨害民事诉讼论。但如此行文,涉及国家公权的配置,应是国家层面的立法,绝非法院可以自行立法解决的。这恐怕是调查令制度推行的最大难题。
中原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宏宇说,调查令的积极意义不能否定。除能保证律师调查权,还能缓解目前法院案多法官少的现状。但目前该调查令仅是一份指导性意见,缺少立法的支持。建议该制度进一步完善后,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法律中有更广泛的体现。
据了解,中原区人民法院将在近期为律师开出第二张调查令,用于对一桩离婚诉讼中的财产调查。